此用戶已被刪除
UID: 277
头衔: 论坛会员
性别: 帅哥
精华: 0
发帖: 437
威望: 1 枚
金豆: 268 粒
贡献值: 0
金币: 215 枚
魅力: 2 点
存款: 744 元
绿叶: 10 片
鲜花: 14 朵
鸡蛋: 0 只
来自:
失踪天数:
潜水时间:
在线状态:
注册时间:2007-07-29
最后登录:2008-12-30
楼主  发表于: 2008-09-03 04:34

 盗QQ号 最高可罚3万

8月31日本报《我省拟立法禁止网上**传播》一文受到读者关注。不少读者认为,当前窃用他人QQ号、邮箱账号,公开他人邮箱号用以牟利等现象较为普遍,对互联网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,而《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》已列入我省立法规划,建议条例中对这些行为有惩罚性的条款。 4!IUI7C H?  
kc C~@-[u  
彭超等我省人大代表在今年初的全省两会上提出《关于尽快出台〈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〉的议案》的建议,对此,省人大常委会表示我省将启动这方面的立法,如何制止目前常见的盗取他人网上账号、攻击网络等不法行为,在今后立法中将统筹考虑。 vfq!k:EV  
oe;a>IV  
  彭超代表认为,窃用QQ号、邮箱账号,让受害者叫苦不迭;故意制作、传播恶意软件等行为,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功能发挥,也让人们深恶痛绝。对此,我省在地方立法中应特别规定处罚办法,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如果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,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。 (`z_A'o0  
( W)>`*  
我省法律界人士认为,目前《物权法》对QQ号、邮箱账号这类虚拟财产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,所以在司法实践中,除非是对那些涉案金额大的盗取他人QQ号的行为,提起公诉;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小,甚至无涉案金额的窃用他人QQ号的行为,是否该予以处罚,存在较大争议,这在地方立法中应有所突破。 5+ .CK:3  
@TF$joU!o  
据悉,广东省已规定,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,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,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,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,故意制作、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等,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1.5万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的处罚。彭超建议,我省在地方立法中,可以借鉴外省的经验。
搜寻相关主题:盗QQ号 最高可罚3万
搜寻相关主题:盗QQ号 最高可罚3万
山地渔民
特邀嘉宾 天秤座 幽默大师
UID: 735
头衔: 论坛版主
性别: 帅哥
精华: 1
发帖: 962
威望: 7 枚
金豆: 31 粒
贡献值: 0
金币: 225 枚
魅力: 2 点
存款: 2600 元
绿叶: 82 片
鲜花: 7 朵
鸡蛋: 0 只
来自:
失踪天数:
潜水时间:
在线状态:
注册时间:2008-04-09
最后登录:2009-01-04
1楼  发表于: 2008-09-03 08:38
这种热点问题应该全国立法,加到物权法中,而不只是地方颁布地方性法规而已
UUCall免费送话费,最多可以拿60分钟
论坛资源义务收集员
UID: 38
头衔: 论坛会员
性别: 帅哥
精华: 2
发帖: 1076
威望: 37 枚
金豆: 787 粒
贡献值: 0
金币: 4190 枚
魅力: 56 点
存款: 0 元
绿叶: 4 片
鲜花: 0 朵
鸡蛋: 0 只
来自:
失踪天数:
潜水时间:
在线状态:
注册时间:2006-10-24
最后登录:2008-12-31
2楼  发表于: 2008-09-03 21:14
鄙视那些偷Q的人!